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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执723号

孟红桃、丁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红桃;丁立军;丁杰;丁亚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02执723号

申请人:孟红桃,女,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薛峰,系原告朋友,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丁立军,男,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德和园小区××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丁杰,男,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丁亚梅,女,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孟红桃与被执行人丁立军、丁杰、丁亚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2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立军、丁杰、丁亚梅未按时还款,申请人孟红桃于2019年2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孟红桃与被执行人丁立军、丁杰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尚丽蓉

审判员  管文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