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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3民初2239号

闫超与段昌田、马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超;段昌田;马翠霞;马小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2239号

原告:闫超,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陈国娟。

被告:段昌田,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马翠霞,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郑贤来,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虹成,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小顺,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超诉被告马翠霞、马小顺、段昌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闫超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翠霞、马小顺、段昌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超撤回对被告马翠霞、马小顺、段昌田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超撤回对被告马翠霞、马小顺、段昌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元,依法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闫超负担。

审判长  邵仁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郝林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