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2239号
原告:闫超,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陈国娟。
被告:段昌田,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马翠霞,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郑贤来,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虹成,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小顺,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超诉被告马翠霞、马小顺、段昌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闫超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翠霞、马小顺、段昌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超撤回对被告马翠霞、马小顺、段昌田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超撤回对被告马翠霞、马小顺、段昌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元,依法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闫超负担。
审判长 邵仁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郝林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