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22民初1979号
原告:李映华,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被告:会宁县水务局,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枝阳街**。
法定代表人:韩成,该局局长。
被告:会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宁县甘沟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沙鲜江,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映华与被告会宁县水务局、会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映华以与被告会宁县水务局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会宁县水务局、会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映华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李映华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