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6097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1栋酒店首层108号、14-15层、负一层001号、2栋办公楼2201、2202号。
负责人:于洋,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珊,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倩,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强,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吕丹迪,女,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住广西省鹿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告黄永强、吕丹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于2019年5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对被告黄永强、吕丹迪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68.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翟静文
审判员 黄俊哲
审判员 周昭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雪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