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6570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
负责人:覃员。
委托代理人:崔凤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燕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立敏,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
申请人: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温慕松。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与被申请人张立敏、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立敏、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2754.46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立敏、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2754.4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林 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