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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1001号

陈小微、王靖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小微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微,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王靖者,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陈小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2.7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靖者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王靖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小微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靖者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靖者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靖者所有的坐落于永中街道罗东南街508号不动产(权证号:040724,建筑面积:234.08平方米;土地证号:温集用(2004)第2-53**,土地面积:46.04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王靖者所有的坐落于永中镇永昌鲤鱼桥路21号不动产(权证号:055627,建筑面积:118.04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王靖者名下的永中街道城北村三产安置房(建筑面积约163平方米),现本院(2019)浙0303执43号案件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王靖者所有的坐落于永中街道罗东南街508号不动产,现等财产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 截止2019年6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2.7万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王靖者在规定期限内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申报的财产不实,存在漏报的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靖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王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建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