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6116号
申请人: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广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安徽芒种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循环经济示范园经八路与纬十一路交叉口北100米/div>
法定代表人:陈桂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芒种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芒种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芒种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你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杜长琳
书记员滕焕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