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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7646号

李志波、李志荣与倪雪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7-2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波;李志荣;倪雪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7646号

原告:李志波,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57。

原告:李志荣,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0。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广,广东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霞,广东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雪莲,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561-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4X。

原告李志波、李志荣与被告倪雪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李志波、李志荣于2019年6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波、李志荣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波、李志荣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9.46元(原告李志波、李志荣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惠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肖琪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