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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1679号

段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679号

原告:段某,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阳安中,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女,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袁萍洲,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伍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原告段某名下位于惠州市江北云山花园路1号TCL雅园2栋11层06房(产权证书号: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0057186号、建筑面积:69.29平方米),保全金额以500000元为限。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段某名下位于惠州市江北云山花园路1号TCL雅园2栋11层06房(产权证书号: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0057186号、建筑面积:69.29平方米),保全金额以500000元为限。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它形式进行处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耀

人民陪审员  刘华

人民陪审员  蔡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徐浩光

书记员温璐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