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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民初1502号

迟洪亮与王锐、李苏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迟洪亮;王锐;李苏礼;秦皇岛市山海关山海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1502号

原告:迟洪亮,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王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住江苏徐州。

被告:李苏礼,女,1978年1月4日出生,地址。

第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山海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住所地山海关区南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洪玉。 迟洪亮与王锐、李苏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迟洪亮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迟洪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