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1502号
原告:迟洪亮,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王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住江苏徐州。
被告:李苏礼,女,1978年1月4日出生,地址。
第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山海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住所地山海关区南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洪玉。 迟洪亮与王锐、李苏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迟洪亮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迟洪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