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民初3337号
原告:董永标,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马建卫,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标与被告马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标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永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永标负担。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娟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