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102民初3337号

董永标与马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永标;马建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民初3337号

原告:董永标,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马建卫,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标与被告马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标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永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永标负担。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娟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