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琼0105行审103号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法定代表人郭刚,区长。被申请人杨桂珠,女,汉族,1960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6月26日对被申请人杨桂珠作出的现场编号为H63-20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现场编号为H63-20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2016年8月30日在《海口日报》上发布38号征收决定,决定对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人的房屋在上述征收项目范围中。由于被申请人未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及延长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现场编号为H63-20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同年6月28日在《海口日报》公告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2019年4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催告书》,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决定对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被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征收。由于被申请人未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及延长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的现场编号为H63-20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现场编号为H63-20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现场编号为H63-20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会勤
人民陪审员 岑文威
人民陪审员 李锡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法官 助理 符淑萍
书 记 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