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罗某,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罗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有存款,但被执行人罗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世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