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
被执行人:韦家茂,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3536号判决,于2019年6月6日以(2019)皖0111执4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家茂名下车牌号为粤C×××××号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韦家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家茂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韦家茂名下车牌号为粤C×××××号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戴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