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行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兴德,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巨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巨野县麒麟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德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 委托代理人陶冶。 再审申请人王兴德因诉被申请人巨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鲁17行终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兴德以其提交的新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错误、涉案片区房屋的征收并非基于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挂牌成交确认书》;3.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巨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原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公开出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合法,出让涉案土地使用权时申请人的房屋已被拆迁,现该宗土地已经回迁完毕,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挂牌成交确认书》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被告作出的《挂牌成交确认书》”,该诉请的类型应属撤销之诉。涉案《挂牌成交确认书》系由被申请人巨野县国土资源局与案外人巨野万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申请人并非《挂牌成交确认书》所涉土地出让法律关系的当事方,且二审法院已查明案涉土地所在宗地已经建设完成,申请人也对回迁安置的情况认可,在原审法院以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合法为由确认其作出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撤销涉案《挂牌成交确认书》既无必要也不符合行政效能原则,若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可就赔偿事项另行起诉。 综上,王兴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兴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许 琳
审判员 王云阁
审判员 曹林灿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