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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民终3155号

赵桂梅与辛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桂梅;辛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终3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梅,女,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霞,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永胜,男,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赵桂梅因与被上诉人辛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赵桂梅提举银行流水三份及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264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涉案借款的来源及人民法院因本案保全辛永胜房产的相关事实。同时,赵桂梅申请两位证人作证,拟证明向辛永胜当面索要涉案借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因赵桂梅二审提举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重审时,应结合赵桂梅提举借条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赵桂梅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桂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伏 春

审判员 张雪杨

审判员 张 喆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