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790号
原告:洋王泽宇,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成都考拉巴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林钟。
原告洋王泽宇与被告成都考拉巴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思
人民陪审员 刘忠山
人民陪审员 向 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