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1203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实业发展总公司西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西巷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广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惠芳,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翔,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盛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居委会白莲路****。
法定代表人:陆凤琳。
被告:陆凤琳,女,1978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实业发展总公司西巷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盛娱乐有限公司、陆凤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实业发展总公司西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实业发展总公司西巷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黄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