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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刑更3293号

邓良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邓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293号罪犯邓良平,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诸刑初字第1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良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良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9)浙绍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3月10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31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邓良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良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邓良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良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08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健

审判员 李 云

审判员 蔡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华 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