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钢,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张云旺,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本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云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云旺的银行存款2135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21358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江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