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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1818号之一

郝钢、张云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郝钢;张云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钢,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张云旺,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本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云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云旺的银行存款2135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21358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江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