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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91民初1268号

吴新芳、赵俊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9-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新芳;赵俊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1268号

原告:吴新芳,女,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秘光增,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系原告丈夫。

被告:赵俊海,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

负责人:陈同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新芳与被告赵俊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新芳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新芳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新芳负担。

审判员  王飞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