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0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仁才,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大学文化,山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石昌合,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仁才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仁才及辩护人石昌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左仁才酒后驾驶鲁XXXX**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化纤厂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査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左仁才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8年10月2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左仁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左仁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付某城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仁才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左仁才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仁才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仁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左仁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左仁才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左仁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孙志彬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