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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刑初919号

夏某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夏某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刑初91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国,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丽清,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9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国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国及其辩护人张丽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夏某国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青塘村经营一无名麻将馆设赌“炸金花”抽水渔利,至今有二十人次在该赌档参与赌博“炸金花”,夏某国共非法获利约7000元。2019年3月29日晚,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青塘村一无名麻将馆现场抓获夏某国及参赌人员刘某爽、许某发、谢某、骆某光、杨某久、杨某清、易某、他某波、王某平、李某军、李某春等人,查获无人认领赌资共1950元以及赌博工具扑克牌两副。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国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某国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夏某国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夏某国在租用房屋的小店内放有2-3张麻将桌平时供附近工厂和的工友娱乐,平时都是玩小麻将,在2019年过年后,有工友在小店内玩金花,就是被告人老乡中平时娱乐的一种方式,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薄弱加之又因是老乡及工友不忍拒绝,被告人按例从中抽取水钱,本案也已查明:赌博中赌资较小,没有放高利贷也没有未成年人参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其犯罪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夏某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刑拘以后到今天的庭审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夏某国系初犯没有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夏某国通过这段时间在看守所的学习教育,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触犯法律,已经是非常后悔,其已明确表示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真心悔改,对于一个真心悔改的人恳请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夏某国本人年纪已大且患有多种疾病,需住院治疗,其妻子及父母也身患多种疾病且父母年事已高均有80多岁,一家人需互相照料及扶持,以平安度过晚年,因此,也请

审判长在法理之外在人伦关怀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望能采纳,恳请对被告人夏某国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夏某国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青塘村经营一无名麻将馆设赌“炸金花”抽水渔利,至今有二十人次在该赌档参与赌博“炸金花”,夏某国共非法获利约7000元。2019年3月29日晚,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青塘村一无名麻将馆现场抓获夏某国及参赌人员刘某爽、许某发、谢某、骆某光、杨某久、杨某清、易某、他某波、王某平、李某军、李某春等人,查获无人认领赌资共1950元以及赌博工具扑克牌两副。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证据保全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国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国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具体量刑及执行刑罚的方法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确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赌资1950元,赌具扑克牌两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秀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振智

书记员陈亮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