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521民初83号

李发朋与海丰县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发朋;海丰县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1民初83号

原告:李发朋,男,汉族,1969年7月4日生,住址:汕尾市城区。

被告:海丰县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城东镇海富豪庭一期九栋10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4UWUX59M。

法定代表人:李玉金

第三人:高翠萍,女,汉族,1993年2月5日生,住址:海丰县。

原告李发朋诉被告海丰县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发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发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

审 判 长  余海明

审 判 员  林乃流

人民陪审员  叶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江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