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1民初83号
原告:李发朋,男,汉族,1969年7月4日生,住址:汕尾市城区。
被告:海丰县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城东镇海富豪庭一期九栋10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4UWUX59M。
法定代表人:李玉金
第三人:高翠萍,女,汉族,1993年2月5日生,住址:海丰县。
原告李发朋诉被告海丰县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发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发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
审 判 长 余海明
审 判 员 林乃流
人民陪审员 叶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江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