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萍,女,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保,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花梅,女,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环,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辉,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
第三人:李人杰,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环,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永萍与被上诉人陶花梅、李继辉与原审第三人李人杰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8)豫0303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永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保,被上诉人陶花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环、张华杰(同时作为原审第三人李人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李继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涉案房产系陶花梅在与李继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单位的房改房,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该房产的性质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陶花梅以160元价格将该房产转让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至李人杰名下,陶花梅是否有权处置涉及李继辉份额房产进而侵害王永萍的相关合法权益应进一步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永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侯少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