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民,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现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杨顺,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现住栾川县。李保民申请执行杨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顺偿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3、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栾川管理部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杨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保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成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