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29民初896号
原告:张俊风,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库伦图镇黑石崖自然村。
被告:杜建鹏,男,汉族,40多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桥西统建二楼8栋9号。
被告:王怀宇,男,汉族,40多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桥东广播巷3号。
被告:四子王旗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新区。
负责人:纪霄鹏,局长。 原告张俊风与被告杜建鹏、王怀宇、四子王旗林业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张俊风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风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张俊风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