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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929民初896号

张俊风与杜建鹏、王怀宇、四子王旗林业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俊风;杜建鹏;王怀宇;四子王旗林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29民初896号

原告:张俊风,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库伦图镇黑石崖自然村。

被告:杜建鹏,男,汉族,40多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桥西统建二楼8栋9号。

被告:王怀宇,男,汉族,40多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桥东广播巷3号。

被告:四子王旗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新区。

负责人:纪霄鹏,局长。 原告张俊风与被告杜建鹏、王怀宇、四子王旗林业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张俊风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风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张俊风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