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3015号
原告:吴某,男,201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原告之母),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斐希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楼****。
法定代表人:张雨斌,总经理。
原告吴某与被告四川斐希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之规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邱恭桂
人民陪审员 韦进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书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