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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5财保15号

靳某与苏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靳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25财保15号

申请人:靳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被

申请人:苏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申请人靳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苏某自有的本田雅阁小型轿车一辆(XXXX),担保人靳某以其自有的海马牌轿车(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苏某所有的本田雅阁小型轿车一辆(XXXX)。 案件申请费529元,由申请人靳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思贤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员 赵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