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02刑初32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承柱,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赵岩,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承柱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承柱及辩护人赵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日6时许,被告人何承柱酒后驾驶鲁XXXX**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南门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泺源大街路口等信号时在车内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承柱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100m1,系醉酒状态。2018年10月2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何承柱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承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韩某明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承柱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何承柱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承柱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承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承柱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何承柱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承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孙志彬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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