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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3财保70号之一

王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玉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财保70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高连顺,男,1967年0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

申请人:王玉才,男,1975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连顺与被申请人王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鲁1403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高连顺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高连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高连顺已向本院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而请求解除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高连顺所有的鲁N×××××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倪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