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3474号
原告:于秀丽。
被告:黄小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丽诉被告黄小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秀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秀丽承担。
审判员 崔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艾洋洋 关注公众号“”
于秀丽与黄小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3474号
原告:于秀丽。
被告:黄小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丽诉被告黄小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秀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秀丽承担。
审判员 崔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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