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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民初3433号

金春芳、杨汉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金春芳;杨汉臣;田文禾;刘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3433号

申请人:金春芳,女,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全海,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汉臣,男,193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田文禾,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

申请人:刘惠敏,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春芳诉被申请人杨汉臣、田文禾、刘惠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汉臣、田文禾、刘惠敏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琼琼

人民陪审员  董来顺

人民陪审员  黄建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