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46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运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1栋1单元25楼250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告任运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人民陪审员 陈**贵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法官 助理 罗常耀
书 记 员 陈思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