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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246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任运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任运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46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运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1栋1单元25楼250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告任运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人民陪审员  陈**贵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法官 助理  罗常耀

书 记 员  陈思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