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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314号

宝鸡堑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鸡堑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堑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镇大桥口。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法定代表人:马中卫,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宝鸡堑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18)洛仲字第16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1482637.57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7226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履行义务时,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蔓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