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执45号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钟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钟葱;葛力溶;林云;江西金赣珠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江信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53029P。

负责人:徐丽峰,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钟葱,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葛力溶,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林云,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江西金赣珠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60FD52Q。

法定代表人:林云申请执行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葱、葛力溶、林云、江西金赣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赣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葱、葛力溶、林云、江西金赣珠宝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本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钟葱质押的1400万股“金一文化”股票(证券代码为:002721)。

二、如冻结、划拨的存款和处置股票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坚

审 判 员  黄新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李成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