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西粤南路**大院**首层**房及**。
主要
负责人:赖汉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钧,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伟,男,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火金,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燕,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丽,女,200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理人:覃某燕(黄某丽的母亲),住广西蒙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豪,男,201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理人:覃某燕(黄某豪的母亲),住广西蒙山县***********。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反诉原告):蔡小红,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正海,广东粤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火金、覃某燕、黄某丽、黄某豪及原审被告蔡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以已与黄火金、覃某燕、黄某丽、黄某豪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已预交3004元,多预交的150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国栋
审 判 员 徐金信
代理
审判员 王舟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亚文
书 记 员 冯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