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1刑更3296号

王永军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当事人
王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296号罪犯王永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临漳县人,住河北省临漳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军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2月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31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王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其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健

审判员 李 云

审判员 蔡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华 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