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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439号

梅文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梅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43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文超,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文超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3日14时46分,被告人梅文超本区枣园街道办事处大站村饮酒后,驾驶鲁AC××**号小型轿车,沿绣源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102线路口南6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梅文超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7±3.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文超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文超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梅文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文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文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孟子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