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刑初920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瑞环,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辩护人陈杰林,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茂昌,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9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瑞环、唐茂昌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瑞环及其辩护人陈杰林、被告人唐茂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7日开始,被告人唐瑞环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召集参赌人员侯某星、唐某环等人到其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永平村新村小组72号用扑克牌赌博“牛牛”,并每局抽水10元。唐瑞环以50元至100元一次的价格聘请被告人唐茂昌为该赌档望风。2019年2月17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该赌博窝点查获,当场抓获唐瑞环、唐茂昌及参赌人员侯某星、唐某环等人,缴获赌具及赌资一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瑞环、唐茂昌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瑞环、唐茂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茂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瑞环、唐茂昌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唐瑞环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不大。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1500元(案卷26页),累计赌资不足30000元(案卷141页,按事发当晚累计赌资4740元乘以6次计算),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累计赌资尚未达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标准。参赌人数累计不足40人(案卷26页,按每次参赌6人、开赌6次计算),春节期间(2.7-2.17,为年初三至年十三)在被告人自己家里临时召集,且参赌人员多属自家人(案卷23页,事发当晚参赌人员为被告人自家人有:唐某环为被告人亲哥,唐某锋、唐茂昌为被告人侄子,唐某忠为被告人叔叔),形式上与节假日家庭正常文娱活动相似,其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不大。
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数次询问、讯问中,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且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审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
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就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而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主动上交了犯罪所得,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
四、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经营赌场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以请求法庭考虑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其所开设赌场约为6次,前后时间跨度仅为11天,时间较短,故与其他犯罪相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法庭考虑嫌疑人的初犯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唐瑞环的家庭,是一个非常困难、非常特殊、残疾不全的家庭。唐瑞环妻子刘某玲于2015年8月16日被煤气爆炸烧至重伤,并因此欠下巨额债务,目前生活尚不能自理。唐瑞环的亲戚曾以6000元/月的工资为其雇请护工照顾刘某玲,但因刘某玲重度毁容的外表非常难看,拟聘护工前来洽谈后均表示无法接受,只能由唐瑞环放弃工作(摩托载客、送桶装水)在家照顾妻子,每月靠妻哥借用3000元的生活费及刘锦玲300元/月的残疾人补贴维持生计。唐瑞环被刑拘后,其妻子刘某玲的生活起居不得不由其75岁的岳母在照顾,其11岁的儿子由妻嫂代为监护。另外,唐瑞环共6兄妹,大哥中风偏瘫生活不能自理,三哥肺结核、胃病生活也不能自理,大姐、二姐远嫁揭西,故88岁高龄的母亲主要由唐瑞环及其二哥赡养。为此,辩护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唐瑞环申请了取保候审,遗憾的是未获批准,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社会影响均是显著轻微的,这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显示也得到充分的说明。综上所述,被告人唐瑞环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很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本着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给被告人唐瑞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或适用缓刑,让他早日回家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及88岁高龄的母亲。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7日开始,被告人唐瑞环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召集参赌人员侯某星、唐某环等人到其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永平村新村小组72号用扑克牌赌博“牛牛”,并每局抽水10元。唐瑞环以50元至100元一次的价格聘请被告人唐茂昌为该赌档望风。2019年2月17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该赌博窝点查获,当场抓获唐瑞环、唐茂昌及参赌人员侯某星、唐某环等人,缴获赌具及赌资一批。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瑞环、唐茂昌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瑞环、唐茂昌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瑞环、唐茂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唐茂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唐瑞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具体量刑及执行刑罚的方法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确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瑞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茂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瑞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唐茂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42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秀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振智
书记员陈亮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