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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4524号

上海趣溢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维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趣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维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4524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趣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生,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容华,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趣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趣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祝 芬

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