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振,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14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清玉、刘家源,均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振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祥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商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丰培芳、被告人徐振及其辩护人刘家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7月23日凌晨1点左右,在xx烤吧门口,被告人徐振吃完饭结账时因要求店主打折被拒,无故踢桌子,致使啤酒溅到邻桌商某身上,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振用马扎砸伤被害人商某头部。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商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8年11月7日,徐振接公安民警电话主动到案,并对其酒后滋事,用马扎砸商某头部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及工作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病历一宗,被害人商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振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振有殴打他人的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被害人与徐振在推搡过程中倒地,被害人站起来后对徐振进行殴打,被徐振用马扎砸伤左额部,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徐振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程心祥
人民陪审员 王超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