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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24民初3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与王法财、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王法财;张平;刘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1224民初32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

负责人:侯光岩,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职工,住址庆安县,。

被告:王法财,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未到庭)

被告:张平,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未到庭)

被告:刘金成,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未到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与被告王法财、张平、刘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法财、张平、刘金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法财立即偿还我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8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至给付完毕止;2.要求被告张平立即偿还我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8年1月2日之后的利息至给付完毕止;3.要求被告刘金成立即偿还我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8年1月7日之后的利息至给付完毕止;4.要求王法财、张平、刘金成对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9日,被告王法财、张平,刘金成均以交包地款为由,分别在原告处借款本金5万元,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3.5%及违约责任等,同时三被告共同与我行签订了贷款联保协议,约定了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等。借款逾期后,三被告分别偿还了部分本息。截至现在,被告王法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8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被告王张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年1月2日之后的利息;被告刘金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2018年1月7日之后的利息。被告王法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被告张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被告刘金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王法财、张平、刘金成未到庭应诉,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2014年2月9日,被告王法财、张平,刘金成均以交包地款为由,分别在原告处借款本金5万元,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3.5%及违约责任等,同时三被告共同与原告签订了贷款联保协议,约定了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等。借款逾期后,三被告分别偿还了部分本息。现被告王法财尚欠我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8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被告王张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年1月2日之后的利息;被告刘金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8年1月7日之后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王法财、张平、刘金成签订的联保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三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应认定其是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认可。故应认定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联保协议及被告出具的借据合法有效,并予以采信。三被告借款后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违约行为。原、被告签订的联保协议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法财、张平、刘金成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法财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8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至给付完毕止。

二、被告张平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8年1月2日之后的利息至给付完毕止;三、被告刘金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8年1月7日之后的利息至给付完毕止;四、被告王法财、张平、刘金成对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6.00元,被告王法财、张平、刘金成各负担13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隋长玉

审 判 员 :车宏艳

人民陪审员 :范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乐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