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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8刑初227号

米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28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东明县,住东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修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某于2018年9月9日21时许,酒后驾驶鲁RK××××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佳宜酒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在米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清堂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