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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81民初1871号

熊高兵、周佐荣、李世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高兵;周佐荣;李世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1871号

申请人:熊高兵,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男,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周佐荣,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

申请人:李世兰,女,1957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熊高兵诉被告周佐荣、李世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熊高兵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世兰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八甲支行账号为62×××13的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险额度为4067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高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世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八甲支行账号为62×××13的存款,冻结金额以4067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实施之日起计算。 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熊高兵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