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7执异1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区伟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76986513。
法定代表人:左大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臻纬,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张海英,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执行人:张经柄,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0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0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张海英、张经柄、张某1、张某2申请执行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因工死亡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17执684号〕过程中,被执行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异议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铁刚
审判员 颜 丽
审判员 李洁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郑奕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