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1刑更3292号

陈光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陈光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3292号 罪犯陈光阳,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浙甬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浙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10月15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4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31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陈光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七个表扬。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光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光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健

审判员 李 云

审判员 蔡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华 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