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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2989号

喻挺、秦艺丹等与马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喻挺;秦艺丹;马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2989号

原告:喻挺,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秦艺丹,女,1979年1月17日,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娟,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杰,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喻挺、秦艺丹与被告马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经本院调查核实,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决定对案外人赵幸园以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马杰系报案人,且刑事侦查的结果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关联。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