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1555号
原告:戚京举,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习,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名礼,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丹,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京举诉被告罗名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京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4385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远军
审 判 员 黄劭辉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振传
书 记 员 罗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