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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1555号

戚京举、罗名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戚京举;罗名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1555号

原告:戚京举,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习,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名礼,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丹,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京举诉被告罗名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京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4385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远军

审 判 员  黄劭辉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振传

书 记 员  罗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