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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202民初705号

陈凯佳与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2-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费纠纷
当事人
陈凯佳;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晓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202民初705号

原告:陈凯佳,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郁郸,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曼衡,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W897C4T,住所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天福路西寨路段。

法定代表人:陈创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永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黄晓如,女,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原告陈凯佳与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晓如(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通知其参加诉讼)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曼衡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永强、单文及第三人黄晓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保险费用53814元及该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是汽车销售公司,双方存在业务往来。根据车辆买卖市场的交易习惯,在销售过程中,车行会先收取车主的保险费并代为购买保险。被告为车主向原告工作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委托原告先行垫付保险费。2018年4月5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保险费5381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没有付还。

被告辩称,2018年11月6日原告陈凯佳委托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郑郁郸律师向第三人黄晓如发出的律师函,称是黄晓如拖欠陈凯佳53814元,并要求黄晓如结付该保险费,被告认为原告列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第三人述称,她在被告公司打工,老板陈佳鸿叫她对账盖章她就照做,其他的她不清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凯佳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汽车销售公司,双方因汽车的投保存在业务往来;第三人黄晓如是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与原告办理汽车投保结算等业务。2017年被告为车主向原告工作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委托原告先行垫付保险费。2018年4月5日第三人黄晓如在《17年聪发车贸未结保费清单》上经手人签名,并加盖被告印章,确认尚欠原告保险费53814元。2018年11月6日原告委托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郑郁郸律师向第三人黄晓如发出要求黄晓如付还53814元保险费的律师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53814元保险费,但被告没有付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费纠纷。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陈凯佳保险费53814元,有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未结保费清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原告的律师函是要求第三人黄晓如结付53814元保险费、原告列被告主体不适格,并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称,因本案欠款的债务主体为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发出的律师函欠妥,但不影响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保险费53814元的事实,对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人黄晓如述称其在被告公司打工、对账盖章是被告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予以采信。原告关于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保险费用53814元及该款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起算期限及计算方式的计算不当,应当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陈凯佳保险费538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4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68元,由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揭阳市聪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映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榕 来自